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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礼堂、展销场馆、体育馆(场)、图书馆、报告厅厅、营业性餐饮场所、超市和其它室内市场、学生公寓等。
第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公众聚集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公众聚集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多头经营场所的管理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协调组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部门)情况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建立防火档案,制订火灾事故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障所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众聚集场所或变更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有 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建设或经营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数量、 疏散宽度和距离,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和疏散 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上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米。
第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加强电器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 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必须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证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禁止明火照明。
第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举行集会、展览、比赛及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义务消防组织,全体员工应熟 知相关消防安全知识,遇到紧急情况能够及时报警,熟练使用灭火器材,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和防排烟系统,并对自动消防系统定期检测维护,保证性能完好。
第十六条 礼堂等场所内的舞台幕布、银幕等应采用防火材料。
第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确需存放的,应报经公安 消防机构批准,并采用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后限量存放。
第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展览、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并对应急预案审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彩神代理注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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